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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论劳动就业的观念变革

1999-11-15 来源:光明日报 李委莎 我有话说

一段时间来,转变劳动就业观念成为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但是,在现实的劳动就业市场变革中,仅仅把转变观念视为就业者个人的事,甚或把它视为解决劳动就业的手段则失之偏颇。实际上,转变劳动就业观念所涉及的对象,既有劳动力的供给方,也有劳动力的需求方,还有劳动就业市场的管理者——政府。本文暂且不论不同对象各自观念的转变,仅就广义的劳动就业观念而言,笔者认为,其主体大致由三个部分构成,即市场观念、制度观念和文化观念。

市场观念是随着人们对市场经济发展不同阶段的认识而逐步形成的劳动就业观念中的一部分,也是最新最活跃的一部分。市场经济格局的出现给人们带来了全新的理念,其中,劳动就业市场的出现,使人们意识到它为人才资源的合理配置、为就业领域克服原有弊端提供了更为理想的实现路径。从经济学角度看,劳动力成为市场资源必然讲求价值与价格的相对统一。人力资源的价值是掌握某种技能的人的能力,人力资源的价格是生活消费、发展消费及教育回报等总和的工资报酬。就业者通过教育经费等投入,使自己掌握一定的技能,并不断地培养和发掘自己的潜能,以期获得相应的或更高的报酬;市场利用竞争和需求等杠杆,使工资报酬围绕个人能力和知识上下波动,从而促使人力资源进入良性循环,更大范围地实现人尽其才,才尽其用,用必有所得。从社会学角度看,劳动力成为市场资源必然讲求机会均等与自致角色的相对统一。劳动就业市场本身就是机会均等的产物,它更切实地体现了按劳分配原则,将我们曾经奉行的以分配结果作为衡量标准的绝对平等,变革为以实际能力和绩效作为分配标准的相对平等;同时,通过市场竞争促使人力资源配置最大限度地实现着由先赋角色向自致角色的转变,换言之,实现着由岗位挑选人才的唯贤是用,唯才是举,不拘一格。由此可见,市场就业观念中最突出的价值理念是自主性和权益性,即就业双方的自主选择,该选择既是其权力也是其利益所在。然而,该观念的确立则有待于劳动就业市场的成熟。因为,自主性所呈现出的更为普遍的个体行为和权益性所呈现出的多元利益关系,不仅是就业者一方观念或行为的结果,更为重要的是,它必须同时得到劳动力的需求方和劳动就业市场管理者的认同,这种认同必须通过有权威的章法和严格的操作规程加以维护和遵循。只有当劳动就业市场运行有序化,市场化所具有的更为合理的就业观念才能深入民心。

制度观念是指与劳动就业相关的各项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形成相应就业利益所导致的对就业的看法和评价。由于它直接影响着人们衡量就业的标准,因而是构成劳动就业观念中一个不可或缺的部分。例如,目前正在改革的住房制度、医疗制度、养老制度、工资制度等等,这些制度直接关涉到劳动就业方方面面的利益,也就必然成为羁绊就业观念转变的重要环扣。另外,在劳动就业改革中出台的各类政策和法规也属于这一类,这些制度的宗旨均为调整各方利益,规范劳动就业市场,对人们就业的选择有着直接的影响。因此,确立这类观念的主体是就业市场的管理者——政府。对于劳动就业供需双方来说,适应当前人力资源市场的合理的制度才可能在贯彻执行中成为新观念的组成部分,而过于超前和滞后的制度非但不会被遵守,还会成为观念转变的障碍。

文化观念主要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广义的文化观念,即由既定的历史所决定的既有的观念;一是指个人的人生观(将此归于文化观念为叙述方便),尤是对劳动的态度取向。前者对人们就业观念的影响具有普遍的意义,它是特定的经济形态和人文文化的产物;后者则具个性特征,它是不同人生观对生活乃至劳动的价值评价。例如,实行了三十多年的计划经济就业模式既与中国现实的生产力发展水平相关,也与中国几千年文化中讲求大一统、“不患寡而患不均”等人文观念相关,“大锅饭、铁饭碗”就是其特产,故而,它是整个社会观念转变的题中应有之义。在传统文化观念中还有诸如“三百六十行,行行出状元”等劳动观,它们主要是针对个体而言的,这类观念与个人的人生观抑或道德品质相关联,无论什么样的劳动就业模式对此并不发生大的影响,反过来,是这些基本的价值取向决定着个人的劳动态度。劳动就业的文化观念中最突出的特点是融汇性和个体性,即这类观念中既有传统观念的积淀和社会观念的融合,也有个性特征的表现。正因为如此,它才在特定的文化模式中呈现出多样性,如“大锅饭”时期仍有劳模,市场化阶段亦有懒汉,不可统而论之。

综上所述,构成现阶段劳动就业观念的主体中,市场观念是形成新观念的核心,制度观念是变革旧观念的关键,文化观念则是最终构筑个体观念的基础。因此,劳动就业观念的转变既要有对旧观念的批判和扬弃,还必须有制度政策的变革和引导,更要有劳动就业市场的发展和完善,三者缺一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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